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吉0122执115号
***:
你与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22民初7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9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0950.00元、执行费2151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宝塔街支行
账户名称:农安县人民法院
账号:22050142004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