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82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海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静,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河南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时希文。
被告: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凤艳。
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静铁岩。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6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232.00元,保全费10000.00元,共计2623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