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82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新,双辽市辽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品,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卓,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
法定代表人:时希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凤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男,1957年5月4日生,汉族,系吉林省建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四平风电厂、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张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94.00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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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孙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