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磊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95386T。
法定代表人:王燕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祥泰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3786981B。
法定代表人:任红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磊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祥泰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94322.46元。在审判阶段,首位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祥嘉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三处,因本案对被执行人青岛祥嘉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7835.6元及利息,暂不具备对查封房产的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BQ××××号、鲁B5U7V8号车的登记手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494322.4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维刚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磊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95386T。
法定代表人:王燕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祥泰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3786981B。
法定代表人:任红红,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磊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祥泰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494322.46元。在审判阶段,首位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祥嘉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三处,因本案对被执行人青岛祥嘉和泰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7835.6元及利息,暂不具备对查封房产的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BQ××××号、鲁B5U7V8号车的登记手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未执行到位标的494322.4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