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天立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东鼎昶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5民初724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6号B座5155。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腾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07-5。
法定代表人:王光卫。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腾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天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天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2元,财产保全费1548元,共计37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张国庆
审判员  杨 毅
审判员  罗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雨彤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