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8769号
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150号西城一品小区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微泉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158号1栋4层A座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6号B座5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14室。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微泉艺术品有限公司、天津***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微泉艺术品有限公司、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微泉艺术品有限公司、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微泉艺术品有限公司、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