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302民初3956号
原告:胡某,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被告1: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男,1996年12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2:王某,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
原告胡某与被告西安市某有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050元),因原告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其多预交的20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