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4民初1044号
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盼盼,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盼盼、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二次加压费86.02元、水费432.1元、电梯费1744.65元、公摊电费941.04元、垃圾费126元、水公摊费33.41元、物业费4042.35元、暖气费652.46元,共计8058.03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到付清之日以8058.0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中航城市广场C座业主,原告系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费等共计8058.0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若逾期交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能交纳,无奈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辩称,我们属于拆迁户,在急于住房的情况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是不合理的。房子分下来后也没有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应该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但远方公司是和个人签订不合理,物业服务合同不应夹带在购房合同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将大营房商业中心项目纳入原协议服务范围,由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8年2月,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甲方)、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远方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开发的天域星城住宅小区及中航城市广场项目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由丙方承担;乙方及其分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暖气费等的收取)均由丙方承担等内容。
2018年6月,原告远方公司(受委托方/乙方)与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大营房商业中心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商业中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中航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A座/C座;住宅;物业费:0.95元/㎡/月;电梯费:5楼0.32元/㎡/月每多1层加0.01元/㎡/月;垃圾处置费:根据阎良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水费:政府定价;电费:政府定价;服务期限: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等内容。2021年9月,原告远方公司停止向中航C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7年,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第C栋2单元14层21401号房,建筑面积94.56平方米等内容。嗣后,被告***收取房屋,在被告***收房时与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入伙须知》,约定:物业费每月:1.2元/㎡(含电公摊);电梯费每月:5层0.32元/㎡,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电梯费增加0.01元/㎡等内容。
因中航C座部分业主未能按约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2021年3月,原告远方公司将该小区十余户业主诉至本院。后经本院主持,原告远方公司与业主(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公摊电费含在物业费内,物业费按照1元/㎡/月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不变。其他案件亦均按照上述标准调解结案。
因被告***对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未能按约交纳,原告远方公司经书面催收未果,于2022年5月12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远方公司请求按照双方上次调解中达成的物业费(含公摊电费)标准1元/㎡/月主张,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并称大部分业主已经按照上述标准交纳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入伙须知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远方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止的二次加压费86.02元、水费432.1元、电梯费1744.65元、垃圾费126元、水公摊费33.41元、暖气费652.46元、物业费4255.2元(含公摊电费,94.56㎡×1元/㎡/月×45个月),共计7329.84元,经原告远方公司书面催缴,被告***仍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远方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远方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止的二次加压费86.02元、水费432.1元、电梯费1744.65元、垃圾费126元、水公摊费33.41元、暖气费652.46元、物业费4255.2元(含公摊电费,94.56㎡×1元/㎡/月×45个月),共计7329.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远方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远方公司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