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4民初1042号
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盼盼,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花(***儿媳)。
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盼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2018年10月至2021年9月二次加压费29.82元、水费159.5元、电梯费1248.06元、公摊电费657.36元、垃圾费126元、水公摊费6.67元、物业费2964.39元、暖气费652.46元,共计5844.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844.26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XX广场X座业主,原告系被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费等共计5844.26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若逾期交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能交纳,无奈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辩称,以前是按照0.75元/㎡/月收取物业费,现在按照0.95元/㎡/月标准收取,自己不同意。自己的房屋是在2018年9月12日交付的,物业费已经交到2018年12月底。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因孩子需要中考,而房屋外面噪音非常大,无法居住,房屋是空置的。另,在房屋装修时原告收取了2000元的押金至今未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将XXX商业中心项目纳入原协议服务范围,由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8年2月,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甲方)、西安市阎良区中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远方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开发的XXXX住宅小区及XX广场项目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由丙方承担;乙方及其分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暖气费等的收取)均由丙方承担等内容。
2018年6月,原告远方公司(受委托方/乙方)与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XXX商业中心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商业中心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XX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X座/X座;住宅;物业费:0.95元/㎡/月;电梯费:5楼0.32元/㎡/月每多1层加0.01元/㎡/月;垃圾处置费:根据阎良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水费:政府定价;电费:政府定价;服务期限: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等内容。2021年9月,原告远方公司停止向X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8年9月12日,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向被告***交付XX广场第X栋X单元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94.56平方米),在被告***收房时与原告远方公司签订《入伙须知》,约定:物业费每月:1.2元/㎡(含电公摊);电梯费每月:5层0.32元/㎡,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电梯费增加0.01元/㎡;办理《装修许可证》并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等内容。被告***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完毕后,原告远方公司至今未能将2000元装修押金返还。被告***已将物业费等费用交纳至2018年12月底,后续费用再未交纳。
因X座部分业主未能按约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2021年3月,原告远方公司将十余户业主诉至本院。后经本院主持,原告远方公司与十余户业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公摊电费含在物业费内,物业费按照1元/㎡/月标准收取,其他费用不变。
因被告***对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未能按约交纳,原告远方公司经书面催收未果,于2022年5月12日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远方公司同意按照前次调解中达成的物业费(含公摊电费)标准1元/㎡/月主张,自愿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并称大部分业主已经按照上述标准交纳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入伙须知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远方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止的二次加压费29.82元、水费159.5元、电梯费1248.06元、垃圾费126元、水公摊费6.67元、物业费3120.48元(含公摊电费,94.56㎡×1元/㎡/月×33月)、暖气费652.46元(94.56㎡×23元/㎡/季度×30%),共计5342.99元,扣除被告***交纳的2000元装修押金后,尚欠3342.99元。经原告远方公司书面催缴,被告***仍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远方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远方公司其他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止的二次加压费29.82元、水费159.5元、电梯费1248.06元、垃圾费126元、水公摊费6.67元、物业费3120.48元(含公摊电费)、暖气费652.46元,共计5342.99元,扣除被告***交纳的2000元装修押金后,再需给付3342.99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远方公司负担10.7元,被告***负担14.3元。因原告远方公司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给付原告远方公司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丁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