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兵100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MA77792012,住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一号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修小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屯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5480.66元,保全费及保险费14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1354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二团支行3086××××11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314.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