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云2801执82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8民终4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本金209533.34元,并自愿放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4443元、执行费311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本金209533.34元。现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景洪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人:杨润光
联系电话:069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