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2288号
原告:山东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