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初85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