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新泰,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锦
代理审判员杨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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