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与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1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梅庵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952720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区,组织机构代码:7546492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下称广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金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地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报告异议回复函》及询问笔录自相矛盾,没有遵循证据质证的基本规则。金帆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技术缺陷,不能满足双方关于涉案机械设备的特定验收标准。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机械设备仍可修复交付使用、涉案合同未达到解除条件、涉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错误。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金帆公司述称:涉案钻机是合格产品,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广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涉案《售后服务反馈单》有用户代表***的签名确认,其载明的使用情况显示”25m的自钻式锚杆设备使用正常,合格,运转无异常现象”。涉案《多功能履带工程钻机及配套附件质量鉴定报告》亦载明设备可实现工作钻孔的钻进施工,设备负载运行工作情况基本正常。鉴定报告中虽认定存在四项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属于非严重缺陷,较易修复解决,不构成退货条件。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广地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依据不充分、不予以支持,判令广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广地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广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饶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