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与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02民初293号
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黎学平。
委托代理人刘永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连生。
被告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贵。
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诉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来喜独任审判,由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源、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U.M区石方爆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3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同意尚需要支付工程款411229.76元。2013年5月,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广州路、泓泰大道剩余部分及V区剩余部分石方爆破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亦依约进场施工,2014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同意尚需要支付工程款358326元。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目前尚有439555.76元未支付。2015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代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39555.76元的工程款。但协议签订后至今,三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439555.76元工程款。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39555.76元给原告;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暂计至2016年1月13日止共52746.6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供以下证据到庭: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爆破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2012084),证明原、被告签订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的结算数额。
3、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044),证明原、被告签订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的结算数额。
4、网上工商查询结果、被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5、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复印件),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款达成的协议。
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认可铺位抵偿协议的效力,也认可原告起诉的本案金额,但不认可该债务已经实际转移给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在合同及铺位抵偿协议上盖章,所以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合的被告。
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到庭。
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到庭。
经审理查明:就本案涉及的原、被告间的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本院依法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石方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U,M区石方爆破工程。二、工程地点:云浮市思劳镇。三、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1、承包范围、内容: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U,M区石方爆破工程,发包人划定范围内括:U,M区的石方爆破。第二条工程工期。一、合同工期:本合同签订当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开工日期:2012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8日。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6900000元,实际合同价款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一、石方爆破: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每完成20万方,一周内支付至工作量部分的80%工程款。2、全部石方爆破完成,支付至合同价的80%,验收合格后两周内全付清。3、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
2015年1月19日,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乙方)与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甲乙双方就《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0V区上海路及泓泰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的最终工程结算款确认为5370000元,甲方已支付进度款2100000元,水电费、道路清洁费、临时设施租地等费用16769元,至今尚拖欠工程款3253231元(不包含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552000元)。二、鉴于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拖欠乙方的工程款439555.76元,甲方、乙方、赣州泓泰市政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均同意赣州泓泰市政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乙方工程款的债务转移给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工程款439555.76元。三、根据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甲方确认共拖欠乙方的工程款总额为3692786.76元。……。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应退回乙方交纳的关于《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0V区上海路及泓泰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552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凭资质证经营)。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作业资质,……(一)、关于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与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的效力问题。2015年1月19日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与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双方确认:”一、《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0V区上海路及泓泰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工程结算款确认为5370000元,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进度款2100000元,水电费、道路清洁费、临时设施租地等费用16769元,至今尚拖欠工程款3253231元(不包含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552000元)。……。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天内,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交纳的关于《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0V区上海路及泓泰大道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552000元。”该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原告诉请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253231元及退还履约保证金55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出《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中转移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9555.76元债务给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但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签字盖章,同时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所以不愿意承担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该笔债务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虽然该笔债务已经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同意,但该笔债务的债务人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也提出异议,另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纠纷,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循途径解决。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赣州泓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9555.7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工程交付时间,本院以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主张以双方签订《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次日起即2015年1日20日,判令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10月31日,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石方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U,M区石方爆破工程。二、工程地点:云浮市思劳镇。三、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1、承包范围、内容: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U,M区石方爆破工程,发包人划定范围内括:U,M区的石方爆破,不含沟槽、基坑等下陷式石方爆破。第二条工程工期。一、合同工期:本合同签订当日起10日历天内完成。开工日期:2012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3日。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承包,石方爆破单位为:13.8元/M?(不含沟槽、基坑等下陷式石方爆破,发生时需另行商议),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09561.5元(大写:柒拾万零玖仟伍佰陆拾壹元伍角整)。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2天内支付乙方炸药款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2、按本合同约定范围全部石方爆破完成,剩余款项壹周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
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U,M区石方爆破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一、石方工程量增加6646.50立方米,执行原合同综合单价:13.8元/M?,则增加工程造价为玖万壹仟柒佰贰拾壹元柒角整(¥91721.70元)。二、石方工程量如另有变更,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按实计量。三、施工工期在原合同工期的基础上相应增加5天,即合同工期为15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经批准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工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决算表》,结算内容:该施工队已经完成了U,M区石方爆破工程,结算方量为47915.2m?,单价13.8元/M?。前期已支付施工队工程款250000元,现结算价格为411229.76元。
2013年5月,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再签订《石方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广州路、泓泰大道剩余部分及V区剩余部分石方爆破工程。二、工程地点:云浮市思劳镇。三、承包范围、内容及方式:1、承包范围、内容:中国云浮国际石材产业城新一期广州路、泓泰大道剩余部分及V区剩余部分石方爆破工程,发包人划定范围内括:广州路、泓泰大道剩余部分及V区剩余部分石方爆破,不含沟槽、基坑等下陷式石方爆破。第二条工程工期。一、合同工期:本合同签订当日起10日历天内完成。开工日期:2013年5月16日。竣工日期:2013年5月26日。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承包,石方爆破单位为:13.8元/M?(不含沟槽、基坑等下陷式石方爆破,发生时需另行商议),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07133.12元(大写:肆拾万零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壹角贰分)。第四条工程价款的支付。1、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2天内支付乙方炸药款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2、按本合同约定范围全部石方爆破完成,剩余款项壹周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
工程尚未完工,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决算表》,结算内容:本合同总方量为29502.4m?,剩余3536.7m?未爆破,实际爆破方量为25965.7m?13.8元/M?=358326.66元。
2014年1月13日,经过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同意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尚需要支付工程款358326元。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目前尚有439555.76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庭审中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尚拖欠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的工程款439555.76元,该款项的实际债务人是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代其归还给原告,原告亦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法庭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爆破作业许可证(复印件),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2012084),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044),网上工商查询结果、被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已生效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作业资质,原告与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石方爆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承建相关工程,该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关于原告请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39555.76元的问题。原告签订本案两份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均是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生效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对《铺位抵偿工程协议书》的效力已经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债务,原告作为债权人亦无异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但该支付明显有利于被告的情况下,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提出异议,本院视为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认可该《协议书》,本涉案合同拖欠的工程款债务实际已经转移给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予以确认。两份涉案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769555.76元(411229.76元+358326.00元),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330000元,尚欠439555.76元工程款未支付,结合本案案情、证据进行分析,原告向本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4395555.76元工程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涉案合同的相对方,相关的文件资料亦无其签名盖章,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亦无提供足够的证明证实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债务已经合法转移给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过上述论析,原告请求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原告对该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涉案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工程交付时间,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以双方签订《铺位抵偿工程款协议书》次日起即2015年1日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被告云浮泓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泓泰市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39555.76元及利息(以439555.76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来喜
助理审判员  杨清岚
人民陪审员  毛文思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