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抗85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梅庵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黎学平,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罗强,董事长。
申诉人广东肇庆广地爆破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无锡金帆钻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20〕440000001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尚斌
审判员  谭 甄
审判员  何曲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