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

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余先发。
委托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天毅,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家玲。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53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635693.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635693.09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地爆破工程公司。案件受理费12673.24元,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336.62元,由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5693.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询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一、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账户(账号:8002××××2083)内有存款人民币15100元可供执行,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75××××7191)内有存款人民币500.67元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裁定划拨,上述账户共划拨15600.6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763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执行案件,剩余案款6837.67元案款转移到(2021)执5322执86号案件。二、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粤WG××××号轻型栏板货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作出裁定查封,已责令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但未能实际控制。三、被执行人云浮大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郁南县(农家庄侧)开发区[证号:郁府国用(2014)第0430号,土地面积:200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已作出裁定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322执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条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郁清
审判员  宾益生
审判员  邱 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冼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