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鸿智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2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中东村。
法定代表人:汤珲,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西二环路1188号中国.盛泽纺织科技创业园10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多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如意多保公司、***应向盛鸿公司支付269134.5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如意多保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如意多保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00元,其中100元本院已开具执行费,余款1000元已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未查得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住所地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如意多保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69134.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000元,执行费3937元已收取1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盛鸿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如意多保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如意多保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