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鸿智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恢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厚桥中东村。
法定代表人:汤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阳广华、程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3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双方确认***结欠盛鸿公司货款85559.2元,双方一致同意以70000元结算。自2019年6月起至2019年12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向盛鸿公司各支付1000元;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7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向盛鸿公司各支付2000元;***于2022年8月28日前向盛鸿公司支付余款1000元,结清。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盛鸿公司有权按85559.2元扣除自2019年6月11日起已付款项后的余额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J××**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对上述车辆档案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存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73559.2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003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盛鸿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盛鸿公司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3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文辉
审 判 员 华 伟
审 判 员 吕全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华悦元
书 记 员 梁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