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鸿智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5687江苏某某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5民初5687号
原告: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中东村。
法定代表人:汤珲,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华、陈杰,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盛泽镇西二环路**中国.盛泽纺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鸿公司)与被告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多保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丹俊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意多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鸿公司诉称,2017年6月15日,其公司与如意多保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两份,就阜宁县板湖镇孔荡村灾后重建安置点建设工程项目约定由其公司按照包干单价107元/平方米向如意多保公司、***提供四横杆非标栅栏、按照包干单价480元/平方米向如意多保公司、***提供非标铁艺门。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2017年11月22日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2020年5月4日,如意多保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17日结欠其公司价款264267.5元。上述欠款经催讨无果,故盛鸿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意多保公司、***支付价款2642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4267.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类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意多保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盛鸿公司与如意多保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两份,就阜宁县板湖镇孔荡村灾后重建安置点建设工程项目约定由盛鸿公司向如意多保公司、***提供四横杆非标栅栏、非标铁艺门。合同约定:四横杆非标栅栏包干单价107元/平方米、非标铁艺门包干单价480元/平方米;安装结束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意多保公司、***)负责要清甲方(盛鸿公司)货款,如因工程方原因未付清甲方货款的,由乙方自己垫付甲方所有的货款,发货款前需付清材料款。合同签订后,盛鸿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2017年11月22日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其。2020年5月4日,如意多保公司、***向盛鸿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至2019年9月17日结欠价款264267.5元。
上述事实,由盛鸿公司提供合同协议、竣工验收单及对账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盛鸿公司提出如意多保公司、***尚未价款264267.5元的诉讼事由,由合同协议、竣工验收单及对账单等证据在卷证明,被告如意多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盛鸿公司要求如意多保公司、***支付加工价款264267.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盛鸿公司要求如意多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诉讼成本,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加工价款26426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4267.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类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2868元,保全费1999元,合计4867元,由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如意多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钱丹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