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鸿智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

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230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71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7140元,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257元。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受偿357140元后确认本案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并申请结案。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4685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能安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