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臻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202***号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乐顺生,董事长。
被告: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民。
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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