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8691号
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民。
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水业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广济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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