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9301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金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4号2栋1层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8层817-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先,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