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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9301号 原告:***,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金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4号2栋1层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8层817-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先,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百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