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2687号
原告: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8层817-8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联军,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同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阳光田园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鑫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