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272号
申请人: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万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881H
法定代表人:王宇庆
被申请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70462351P
法定代表人:曹景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拟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本院认为,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或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黎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