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立山区万泉街。
法定代表人:曹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郎家厂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庆,总经理。
申请人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6月,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一年。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
2022年6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2年6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10月,本院通过鞍山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CS××**、辽CY××**、辽CX××**、辽CXA1**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二年,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予以处置。
2022年12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000.00元。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璐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李雨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姜 浩
告知
被执行人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下列财产已被我院查封、冻结,请申请人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冻结对象
查封、冻结到期日
银行账户
2023年06月15日、
车辆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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