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321民初193号 原告: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万泉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身份证号码21032119********,汉族。住所地:台安县。 被告:***,女,身份证号码2103211970********,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身份证号码210321199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原告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2年1月,原告承揽台安县鼎晟公馆小区10KV业扩配套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途经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被告家苹果地附近时,被告出面阻止,并声称是她家的承包地,要求补偿经济损失。经协商与被告所在的***领导沟通,没人理会;后经与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联系,由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与原被告签订鞍山市台安县鼎晟公馆小区10KV业扩配套工程树木补偿协议一份,之后将失地补助款统一打入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账户,其中含被告6000元。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26日将6000元付给被告。后来该村一位叫***的村民找到原告要求补偿,并提供一份造林承包合同书,经核实,原告施工路经地段确实是***的承包地,该补偿款应付给***。被告属于骗取失地补助款,是不当得利。原被告之间多次解决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6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支付我的6000元是补偿款,不是不当得利款,原告的配套工程通过我花钱垫付的道路上,原来这就是一条沟,不能走车,2007年2008年左右我拉土垫平了,用四轮拖拉机垫了300多车土,陆续用工约几个月时间,约价值15000元。这6000元一点都不多,是我应得的钱。 经审理查明,2022年,原告作为甲方、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签订鞍山市台安县鼎晟公馆小区10KV业扩配套工程树木补偿协议,原告以补偿树木的方式补偿被告占地款6000元。2022年5月26日,台安县八角台街道办事处以失地补助科目给付被告涉案6000元。2006年,案外人***(已故)与台安县城郊每家村民委员会签订造林承包合同书,***承包农田林网造林,具体位置为(1)路倒坟地南头林带,长800米、宽10米,***利村地,西至**公路,***利村地,路北植树一行,承包期限为本次栽植树苗砍伐为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000元。 另查,经本院组织,原被告、***之子***和***委会两委委员杨爱彬到涉案地块现场勘查确认,原告工程所占地块在***承包合同范围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树木补偿协议书、造林承包合同书、失地补助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工程所占地块在***承包地范围内,且涉案地块所有权归村集体,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原告6000元属不当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利益6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鞍山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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