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晽山市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635号
原告:白山市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星泰园小区A栋122、2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0Y55N214。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精元开发区彩宇大街森工泰壮大厦1.2.3.4号楼14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7859422244。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4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73300665B。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白山市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3721元,原告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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