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0民初400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通讯服务费2258.56元,违约金2258.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4日被告到原告营业厅订购“4G399套餐中高端明星机分期购包(57%)”套餐,签订《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iphone7plus(32G玫瑰金集采)”手机一台,号码为1778400XXXX;被告承诺每月支付399元,在网使用24个月,且在承诺期内不得以手机遗失、损坏等任何原因拖欠合约话费、过户和拆机。被告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拖欠套餐费用共计2258.56元。被告已违反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应支付套餐费用及违约金各2258.56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乙方)与电信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于2017年5月4日办理业务类型,为首付0元的中高端合约手机iphone732G金色,手机号码为1778400XXXX,终端串码为35534408244XXXX,手机终端市场价值为5388元,承诺在网时间为24个月,月最低消费为399元(乙方在承诺期内不得以手机遗失,损坏等任何原因拖欠合约话费、过户和拆机);乙方逾期不缴纳费用,甲方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违约金照计;客户姓名**,联系电话18983****XX,等内容。**于同日在业务回执单上签名确认。业务回执单的备注信息载明:后付费业务缴费期为次月3日至20日。 **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手机,其拖欠套餐费用为:2018年12月为204.56元,2019年1月、2月、3月分别为418元,4月为401元,5月为399元,共计2258.56元。 在庭审中,电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套餐费用2258.56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支付完毕时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业务回执单、**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询欠费信息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电信公司签订《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及其附件业务回执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书及其附件履行义务。本案中**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支付套餐费用及违约金。**尚欠套餐费用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计2258.56元,应予以确认。**在2018年12月的套餐费用204.56元,应在2019年1月20日之前缴纳,其违约金应从2019年1月21日开始起算。其余所欠2019年1月至5月费用的违约金,依上述方法从次月21日开始计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按应缴纳费用每日3‰计算,其折算年利率达到100%以上。按3‰计算违约金过高,电信公司将其违约金请求变更为按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大大低于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故本院对电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电信公司在庭审时才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故本院按开庭时(2021年8月26日)贷款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电信公司请求判决**支付套餐费用及其违约金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套餐费用共计2258.56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3.85%(年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支付套餐费用完毕时止(其中2018年12月的套餐费用204.56元,从2019年1月2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其余所欠2019年1月至5月套餐费用的违约金,依上述方法并以其所欠数额从次月21日起分别开始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