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0民初400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丰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丰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支付电信丰都分公司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通信使用费4648.75元,违约金4648.75元,共计9297.5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11月18日到电信丰都分公司营业厅办理订购“**4G中高端明星机合约可选包(399档全成本)”套餐,签订《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由电信丰都分公司提供“iphone7(32G黑集采)”手机一台,号码为17764XXXXXX,***在办理业务时承诺付费方式为每月支付基本费399元(该费用含手机费用及基本通信费用);承诺在网使用24个月且在承诺期内不得以手机遗失、损坏等任何原因拖欠合约话费、过户和拆机。《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然而***自2018年5月起违反约定未按时缴纳每月应缴纳的套餐基本费用至2018年11月共计4648.75元,经电信丰都分公司向***追收未果。故电信丰都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电信丰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8日,***(乙方)与电信丰都分公司(甲方)签订《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订购“**4G中高端明星机合约可选包(399档全成本)”套餐,约定***于2016年11月18日办理业务类型为:首付0元的中高端合约手机,手机机型为:苹果732G黑,手机号码为17764XXXXXX,终端串码为359162078XXXXXX,手机终端市场价值为5388元(人民币),承诺在网时间为24(指纹)个月,月最低消费为399(指纹)元(人民币)。(乙方在承诺期内不得以手机遗失、损坏等任何原因拖欠合约话费、过户和拆机)。乙方逾期不缴纳费用,甲方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处理。暂停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协议签订后,***领取了约定的手机并使用,自2018年5月1日起不缴纳通信使用费,截止2018年11月30日,共计欠通信使用费4648.75元。 庭审中,电信丰都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支付电信丰都分公司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通信使用费4648.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48.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清时止)。 上述事实,有电信丰都分公司的陈述、业务回执单、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照片、计费截屏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电信丰都分公司与***签订的《丰都电信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电信丰都分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提供手机、提供网络和客户服务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电信丰都分公司通信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截止2018年11月,***已欠电信丰都分公司通信使用费4648.75元及相应违约金。故,电信丰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以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证据以抗辩电信丰都分公司的主张,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尚欠的通信使用费4648.75元及违约金(违约***欠通信使用费464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朝   娟 人民陪审员      罗 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