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75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902161331。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80元,减半计收118.9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邹沧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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