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75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902161331。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80元,减半计收118.9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邹沧燊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