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00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
负责人:**,总经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黄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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