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00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 负责人:**,总经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黄  圳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