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03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朝娟 人民陪审员  罗 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