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03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朝娟
人民陪审员 罗 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