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6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第[2015]第37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执监5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106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影
审判员***
审判员常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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