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指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执监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殷圣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14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晶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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