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12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福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仲裁委员会长***(2013)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金1292920元、利息593630元、仲裁费14500元、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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