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46号
原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志。
被告: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四季台北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殷圣光。
原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现原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76.0元,减半收取计42438.00元,由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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