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润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润泰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民初214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辽宁润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朝阳建平分经济开发区家居产业园内55号标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润泰建设有限公司、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郝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