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81民初454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朝阳田佳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秋月小区19#楼东侧山墙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金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与被告朝阳田佳路桥有限公司、万金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