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田佳路桥有限公司

朝阳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朝阳某某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财保30号 申请人:朝阳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0853460189,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双,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TR33AXG,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秋月小区19#楼东侧山墙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朝阳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5,5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713********的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