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昌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长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54600元,执行费672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号平层房产,我院已第五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10.29-2023.10.28),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孟祥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