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大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
负责人:张冬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昕蔚,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50号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治荣。
被执行人: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50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庞宝山。
被执行人: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庞宝良。
被执行人:庞宝良,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庞宝山,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刘治荣,女,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宝良、***、庞宝山、刘治荣、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6318号。2022年2月14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2022年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庞宝山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173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3月16日,自上述账户扣划1173元。上述款项与原首执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大连银行账户内的34236.06元一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通过以上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玉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瑶璐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