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19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16984498C。
负责人:张冬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郑钦涛,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柳家莲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8805157XE。
法定代表人:张义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建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信用代码:91210200687090670E。
法定代表人:刘治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用代码:9121020073643697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91210200756063562B。
法定代表人:庞宝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艳霞,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刘治荣,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于文广,男,汉族,1978年3月31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刘升,女,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庞宝良,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吕艳霞、***、刘治荣、于文广、刘升、庞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辽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辽02执异9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理财产品、收益保险等信息进行了三次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车辆,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和车辆进行查封,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咨询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工作人员,反馈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战福君
执行员  王炳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