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8号。
法定代表人:孙喜双。
被执行人: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曲乃杰。
被执行人: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50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庞宝山。
被执行人:庞宝山,男,1963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庞宝龙,男,1971年06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刘治荣,女,1962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庞宝山、庞宝龙、刘治荣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辽02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2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