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341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退休,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富,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旅顺口区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东一巷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敏,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大连玖泰房屋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旅顺口区启新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曲寿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旅顺口区盐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玖泰房屋经营有限公司、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知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