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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经营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12民初3135号
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经营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经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经营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