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三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6712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820076153。
法定代表人:孙传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兴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24224395070。
法定代表人:刘瑞勇,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世鑫,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医院副院长,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人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三人民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60万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同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三人民医院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系依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的财产控制措施,申请保全人撤回对该财产的保全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三人民医院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元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 烁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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