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4日,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820076153。
法定代表人:孙传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