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4日,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820076153。
法定代表人:孙传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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